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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抢先一步阻止债务人破产逃债

1. 背景

B银行所有的该项债权资产共由七份借款合同组成,未清偿本金分别为人民币24,840,000元、24,012,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1,540,000元、810,000元和2,000,000元。截至2003年6月20日,债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10,075,399元。

2000年6月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D资产管理公司,进而在2005年又转让给泛亚太的委托人。泛亚太于2005年3月受托处置该项资产。

2. 挑战

债务人是国有企业,已基本停业。在册职工445人(其中下岗148人,在职297人),另有退休职工806人,员工包袱沉重。

七份借款合同中,两份借款合同为抵押借款合同,两份合同为保证借款合同。但抵押借款合同虽也附有抵押品清单,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实际上未生效。另外,经泛亚太查询,1998年8月24日保证人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且因无B银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保证人已经免责。
经多方调查,债务人目前主要资产为土地35989.4平米,生产及办公楼建筑面积27860.6平方米,均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已被法院查封。另外,债务人尚持有本地某合资企业45%的股权。经泛亚太调查该合资企业2004年所有者权益为8712万元,按此计算债务人所持股权价值约3920万元。但2003年11月27日,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股权,所涉及的债权为77,760,000元。
据泛亚太了解,除了泛亚太的委托人外,债务人尚欠其上级公司、该市土地整理中心、某资产管理公司、某银行巨额债务,并面对多起诉讼。债务人的债务人总负债为4.2亿元,几乎所有资产均处在被查封、被冻结状态。
2004年2月,债务人曾被国务院列入“计划内拟关闭、破产企业名单”,但未正式获准破产。在泛亚太与债务人的谈判过程中,债务人及其上级主管公司多次提出要申请破产。如债务人破产,需优先支付职工安置费约2377万元和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560万元,在未考虑破产费用和企业欠税的情况下,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只有983万元;而泛亚太的委托人所持债权仅占总债权的29%。泛亚太并且了解到,债务人的上级公司有通过申请其其他下属公司破产而将未清偿债权悬空的成功经验。

3. 对策

泛亚太鉴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均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项债权的回收主要在于债务人所持某合资企业的45%股权,而且很大程度取决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的态度。
泛亚太查到法院对该45%股权的查封期限已经届满,但工商局未有法院续查封的记录。
泛亚太请求其委托人立即起诉债务人,并对该股权成功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同时,继续积极与债务人及其上级公司进行谈判。
泛亚太发现,在我方成功查封该股权的数日前,债务人的上级公司也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4000万元债务并对该股权申请预查封,企图籍此与泛亚太的委托人争夺债务人的有效财产并实现其逃债目的。
泛亚太向该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通报股权查封情况,中止了债务人原拟向其进行的股东间股权转让交易。通过对合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泛亚太认为该企业前景看好,积极与该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接触,希望其参与法院拍卖、出资购买该45%股权,从而增加与债务人的谈判筹码,迫使其提前和解。
泛亚太针对企业实施破产逃债的可能,积极研究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有效反制措施,并通过多方渠道告知债务人及其上级公司,如其实施破产将影响到其在该合资企业的利益,迫使其重新审视破产的可行性。

4.  成果

泛亚太在积极谈判同时保持高度警惕抢先一步成功查封股权,挫败了债务人自行起诉查封并实施股权转让以争夺财产、悬空泛亚太委托人债权的阴谋。
2006年10月,债务人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内破产计划。泛亚太有效的破产应对措施成功使债务人在其破产前接受和解。
债务人从120万元起步,最终接受了以现金1100万元和解。
此项债权的回收率达到本金的[19.23 ]%(本金及利息的[9.77]%)。


作者:  admin 发布时期:  8/13/2008 点击数: 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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