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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证据链断裂如何实现抵押权

1. 背景

1997年,A公司与B银行签署8个借款合同,借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303万元;其中本金1713万元由A公司的机器设备作抵押,本金1833万元由A公司的上级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A公司逾期未偿还本金,应付利息在2003年末已累积至4965万元。

2000年6月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D资产管理公司,进而在2005年又转让给泛亚太的委托人。

2. 挑战

债务人是老国有企业,于1999年停业,对外总负债逾1亿元。员工包袱沉重

A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已经基本不存在,也未发现其他资产。
因原债权人未连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责任。

3. 对策

泛亚太从D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A公司债权档案资料中,逐项排查、疏理8个借款合同和与之相应的各项文件,发现其中借款本金1003万元可能设有抵押,但有关文件未能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1)  A公司与B银行签署的8个合同中,编号为“97047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1003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自1997年7月至1998年7月;
2)  A公司档案中有D资产管理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2001华字第001号” 《抵押合同》;合同载明所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为1003万元,所担保的借款合同号为“2001华字第001号”,抵押物为E公司坐落于XX区徽州道27号的房产;
3)  E公司档案文件中有“2001西他1230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其所依据的抵押合同为“2001年华字第001号抵押合同”;经向当地房管局查询,该抵押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4)  由于E公司也是该资产包的债务人之一,泛亚太从D资产管理公司移交的E公司的档案中,发现E公司曾经向D资产管理公司具函,表明其同意将其徽州道27号的房产为A公司的“贷款作抵押担保”;
5)  从E公司档案文件中,又发现有D资产管理公司为办理他项权证而向当地房地产局出具的《说明》,显示E公司所有的XX区徽州道27号房产及土地是为“落实”A公司“还款协议有效执行”而提供的抵押担保;但是,档案文件中未见有“2001华字第001号”借款合同及相应借据,也无文件表明“2001华字第001号”借款合同与“970471号”借款合同是同一借款的关系(虽然两者借款本金是等额的)。因此,泛亚太委托人虽持有该他项权证,但因无主债务文件、无法单凭此证书主张抵押优先权。
泛亚太分析,由于D资产管理公司无权从事贷款业务,因而“2001华字第001号” 借款合同的借款实际上可能没有发生;并且无文件显示泛亚太委托人从D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2001华字第0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因而能否找到“2001华字第001号” 借款合同对泛亚太委托人主张抵押权无太大的意义。
经过泛亚太的多方查找和不懈努力,一项关键性的新证据被发现。泛亚太发现:2000年9月4日,C资产管理公司与借款人A公司订立有《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A公司的上级公司以XX区徽州道27号房产及土地为A公司分期偿还“97047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款1003万元及其利息提供担保。
由于抵押约定由第三人财产提供,而第三人未在《还款协议书》上盖章,所以尽管E公司曾经向D资产管理公司具函同意为A公司贷款作担保,但E公司未在该函中明确所担保的内容,从而E公司可能只承认“2001华字第001号”借款合同,而不予认可《还款协议书》内容。为此,泛亚太又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调查取证,并要求D资产管理公司书面出具《关于徽州道27号抵押情况的说明》,对该项本金为1003万元的债权形成、转让和抵押情况作出陈述。从而使上述文件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泛亚太建议委托人提起诉讼,并成功胜诉;法院确认了委托人的抵押权。

4.  成果

胜诉取得抵押优先权后进行债权转让收回1003万元。
此项债权的回收率达到本金的23.3%(本金及利息的10.82%)。




作者:  admin 发布时期:  8/13/2008 点击数: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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